“ 三包 ” 时间从开发票之日算起?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下称 “ 三包 ” 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消费者吴某购买
手机时,商家承诺,在一年保修期限内,如有质量问题可以换货。这样吴某的手机,先后换了 7次,烦不胜烦,最后换的一部手机,使用不到两个月,又出现问题,拿去换货时,被告知已过 “ 三包 ” 期,原来商家只是遵循了 “从开发票之日算起 ” ,而未按照 “ 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 的规定。
提醒: 消费者换货后,商家一定要主动在发票或有效凭证背面盖章注明(消费者切记坚持),遵循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 三包 ” 期限的规定。
退货折旧费从发票之日算起?
涉及到退货时的折旧费计算,也引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诸多纠纷。商家认为,应从发票之日算起,扣除修理占用时间。消费者认为,换了几部手机,耽误了不少事不说,这折旧费折的也太冤枉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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